笔趣阁>军事历史>大明王朝1587>第44章养马与造反不可兼得
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农夫终岁勤動,还租之后,不够二三月饭米。”

“即使以明初每石粮可折银两钱五分之比例来计算,西北地区每年每亩田地可收银三钱七分至七钱五分,至多至少,以土地肥瘠而定。”

“倘或购一匹马须八两银,则要一户夫妻耕上等田约十一亩,下等田约二十一亩,这其中尚且不包括地租、赋役、杂役以及日常生活所耗。”

“因此于百姓而言,若是辛勤劳作,赔补一匹马是可以应付的,但因马户承担养马责任后并不能尽力于农耕,所以如若有马匹折损,以马户极其有限的收入进行赔补,无疑会使其苦不堪言。”

“且这八两银赔补一匹马仅是常例,实际马匹倒死赔补的规定在不同时期均有差异。”

“据臣所知,州县之中,更有一些不良法司赃罚官马,其良马多为豪权减价买去,老病者乃寄养于民,至倒死亦要追赔,使得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积弊丛生,而不得根治也。”

虽然李自成家在被佥派为养马户之前究竟有多少财产,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说明,但朱翊钧下意识地觉得一年倒赔八两银子还不至于让李自成家直接破产。

即使算上明末因西北饥荒导致通货膨胀的因素,也不至于能让一户人家陡然从小康跌至负债啊。

于是朱翊钧又问道,

“这便奇了,一年八两的倒毙追赔交不得,折色便交得了吗?”

徐泰时笑了笑,道,

“皇上有所不知,百姓一向都喜欢一锤子买卖。”

朱翊钧一时没听懂,

“追赔不也是一锤子买卖吗?难道追赔一匹马还能三番五次地让百姓掏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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